离婚后彩礼不退,退还彩礼的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甲男与乙女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甲男要求乙女退还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退还条件,故判决乙女退还彩礼。
案例二:丙男与丁女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不久后离婚,丙男诉请丁女退还彩礼。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支持了丙男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
在判断离婚后彩礼是否应退还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审查。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通常彩礼应退还;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也可能支持退还彩礼的请求。但具体案件中,还需综合各种因素,包括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彩礼对给付人生活的实际影响等,进行全面考量和公正裁决,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