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经营一家移动通信代理点。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朱某为谋取利益,利用其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京东、淘宝账户注册的验证码发送给宋某某、杨某某。案发后,天长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立案侦查,于2021年10月14日将案件移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朱某由于父亲身体残疾,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经济条件困难,遂向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朱某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张冬梅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天长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在阅卷后会见了朱某,详细了解其与他人的交易过程、交易方式等涉案细节,并就其涉嫌出卖的电话号码的数量和获取的收益逐一核实,经确认朱某共计出售手机号码502个,非法获利4615元。
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查阅了相关判例,结合本案事实情况,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朱某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承办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朱某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公民的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朱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但该解释的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到达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作出了明确的量化标准,对于本案涉及的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属于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达到5000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累计售卖电话号码信息502条,违法所得仅为4615元,未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刑事犯罪。
递交辩护意见后,承办律师就法律理解和适用以及朱某涉案的细节,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经检察院与公安局沟通后,公安局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移送审查条件为由,将案件撤回。
案件撤回后,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基于朱某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判决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615元。
【案件点评】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宁稳定。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在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本案中,朱某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出售他人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的行为,已属违法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案件最终由公安机关撤回,免除朱某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由检察机关通过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让朱某承担了违法行为的责任。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援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