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一:某公司竞争对手故意在网络上散布关于该公司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虚假信息,导致该公司大量客户流失,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最终该竞争对手被以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追诉。
案例二:甲编造乙企业即将破产的谣言并四处传播,虽未造成乙企业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严重影响了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其业务大幅下滑,甲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无论是直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还是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妨害或造成恶劣影响,都可能构成此罪。企业在面临此类侵权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诋毁行为的一方则需明白这种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切不可为了一时私利而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