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威信县某村民小组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威信县某村民小组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54°c 2024-10-31
导读:某公司在威信县修建铁路隧道,该隧道从威信县某乡某村民小组通过,造成饮用水源断流,导致该村民小组村民饮水困难。2022年8月某日上午,村民因饮水困难问题未得到解决,遂到隧道施工工地上阻工,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某村民小组推选代表到某乡政府反映,乡政府立即指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前往事发地调查了解并进行调解。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威信县修建铁路隧道,该隧道从威信县某乡某村民小组通过,造成饮用水源断流,导致该村民小组村民饮水困难。2022年8月某日上午,村民因饮水困难问题未得到解决,遂到隧道施工工地上阻工,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某村民小组推选代表到某乡政府反映,乡政府立即指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前往事发地调查了解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受指派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组织双方代表及部分村民于当日下午在施工现场进行调解。

正式调解前,调委会组织调解员召开研判会。大家一致认为:调委会在维护村民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某施工方的正常施工秩序。调解伊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情绪激动。调解员见状便从法、理、情多角度对村民进行劝说,告诫村民代表及在场部分村民,解决纠纷任何时候都需要依法依规,保持清醒的头脑,克制急躁情绪和鲁莽行为,切忌因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的事情。同时积极与双方代表进行沟通,认真交换意见,事态暂时得到控制,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调解员又单独与某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铁路建设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村民本应予以配合和支持,但确因施工单位在隧道建设施工过程中阻断水源而造成村民饮水困难,施工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当地村民已找到了一处新的水源地,只需购置水管进行安装就能解决村民的饮水困难问题。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某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出资20000元用于某村民小组购买水管、维修管道、修建水池,解决村民饮水困难问题。

至此,一件可能引起上访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同时也及时避免了矛盾纠纷的恶化,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施工单位某公司一次性补偿某村民小组资金20000元,用于购买水管、维修管道、修建水池等,资金不足的部分由某村民小组自行解决;

2.资金支付方式:双方协议签订后,使用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3.现金支付时间:2022年9月某日前;

4.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自觉履行和遵守,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代表、乡铁建办、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案例点评】

本案中,如果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及时化解纠纷,既会影响到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的进展,也会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这起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损坏村民利益的赔偿纠纷,调解效果好,社会影响大。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内,调解员通过多方协商,最大限度地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就地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升级。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