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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褚某与杨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60°c 2024-10-31
导读:这是一起因土地流转费支付所引发的合同履行纠纷。调解员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理念,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抓住纠纷焦点,通过分析案情、释法析理,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责任;同时兼顾情理疏导,让当事人从道德层面认识到自身问题,最终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褚某与杨某本为好友,均系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某团某连职工。2022年2月,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褚某将自己的35亩土地流转给杨某用于种植棉花,流转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流转费,褚某交付土地。当时杨某因资金不足,还剩14000元流转费未支付,但其承诺于2022年10月底棉花出售后一次性支付该费用。约定期满后,杨某迟迟不支付,多次讨要无果后,2022年11月,褚某遂拨打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电话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电话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经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因外出务工,此时均不在辖区,无法到场参与调解。调委会变通调解方法,在征得褚某与杨某同意后,决定采取微信视频形式进行调解。

按照约定时间,调解员首先通过视频让褚某与杨某确认身份,并介绍了调解流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褚某与杨某分别陈述了土地流转的经过,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经了解,褚某与杨某之间确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褚某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棉花地租给了杨某种植使用,承包期为3年,已履行1年,现因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明确合同基本内容后,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首先与杨某单独视频沟通,杨某声称自己现在资金不足,所以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并非故意为之,认为自己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褚某不能强行要求自己支付,且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未到期,未到支付时间。了解到杨某诉求后,调解员又与褚某沟通,褚某表示,杨某资金不足是其自己的事情,宽限14000元流转费支付时间至2022年10月底棉花出售已是仁至义尽,杨某应按约定支付剩余14000元的土地流转费,否则就追究违约责任。

通过与双方谈话,调解员明确了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支付剩余土地流转费上,找到焦点所在,调解员耐心的对当事人进行疏导。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杨某自身资金不足,是其自身主观因素造成的,并非客观因素,因此其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对剩余的14000元流转费支付时间作出了延长约定(延长至2022年10月底杨某售出棉花后),属于对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在不违法且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有效。杨某在卖出棉花后,理应支付剩余的14000元。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又从情理上指出,褚某出于人情,已经延长了付款期限,杨某理应感谢,按新约定及时支付,而不应一拖再拖。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杨某终于不再辩解,承认是自己不对,但同时表示希望再宽限几日给自己筹措资金的时间,自己一定全部支付剩余的流转费。看杨某态度诚恳,褚某同意。

在调解员帮助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于近日支付褚某剩余土地流转费14000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褚某与杨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杨某于2022年11月18日以微信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褚剩余土地转让费14000元。

2.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杨某以微信支付方式履行了给付义务。随着当事人褚某微信收款提示音响起,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土地流转费支付所引发的合同履行纠纷。调解员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理念,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抓住纠纷焦点,通过分析案情、释法析理,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责任;同时兼顾情理疏导,让当事人从道德层面认识到自身问题,最终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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