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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运输毒品罪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88°c 2024-10-30
导读: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张某某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张某某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8年12月10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2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西宁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2021年3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6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对张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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