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四川籍机械工洛某,在XX某公司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幸发生摔伤意外。某公司立即将洛某送往当地某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洛某妻子曲某及亲属等人从老家赶来,就洛某死亡要求某公司赔偿。经民警现场勘查,认定洛某系施工期间发生意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据了死亡证明。洛某家属与某公司多次沟通后,仍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双方遂到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成立了由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律师等成员组成的联合调解小组,并安排调解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对洛某死亡后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制定了紧急应急预案。调解员及时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劝解并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劝说死者家属应该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员与某公司负责人沟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当日,某公司还妥善安排了死者亲属的食宿。
调解小组而后组织调解,由于死者亲属来人较多,且语言不通,调解小组遂要求双方各派代表参加,死者方代表为哈某,公司方代表为项目负责人田某。调解小组告知了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同时告知死者亲属要依法依规维权,不能影响建筑工地的正常工作。然后调解小组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
哈某认为,洛某在工地上班,因施工摔伤而死亡,留下了无工作的妻子和四个年幼的孩子,洛某是家庭经济支柱,他的离世让其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因此,要求某公司按照工亡标准支付相应保险待遇,支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用等共计340余万元。田某对洛某的死亡深表痛心,同意按照工亡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但认为洛某家属主张的金额不符合法律关于工亡的待遇标准,指出公司法律顾问按本地标准计算出的金额大约在173万元。听到田某说法后,哈某暴发不满情绪,声称要集体上访,见矛盾有激化升级趋势,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
随后,调解小组继续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了解到,死者方代表哈某与死者无任何关系,只是死者妻子曲某请来的,其是按获得的保险待遇金额收费,于是调解小组决定直接请死者工友金某当翻译,和死者妻子曲某直接沟通。
调解小组转变调解方式,开展“背靠背”调解。一方面,询问曲某对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意见。通过交流,调解小组发现,曲某并不清楚工亡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仅是相信哈某说的“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是停留在“道听途说”层面,认为只要顶着“工亡”名义、保持强硬态度就能获得较多金额,因此产生了过高的心理预期。调解小组向曲某释法说理,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调解员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劝说曲某以法律为依据提出合理诉求。同时,调解员提醒曲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继续无理取闹恐会面临治安处罚,劝解他们理性维权,不要扰乱公共秩序。经过调解员的劝导,曲某等亲属的态度终于发生变化,表示愿意把340万元金额降低到240万元。
另一方面,调解小组与公司方负责人沟通,对公司方愿意按照工亡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妥善安排家属食宿的做法表示肯定。同时,提供了洛某户口薄复印件,指出洛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其4个孩子最大的不到10岁,最小的1岁,其妻在家当全职太太,其家又处在比较贫困的山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希望其能够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照顾和补助。公司方表示理解洛某家属的处境,但死者家属提出的240万元要求属实过高,公司无法接受,公司的底线是在170余万元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一些。
经此调解,调解小组掌握了双方的诉求和底线,在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将公司方的态度告知了曲某,然后耐心细致地为曲某分析利害关系。调解员表示,如果曲某仍然坚持240万元诉求,双方恐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最终曲某可能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必然依照工伤标准来计算,且维权时间和成本也有可能增加。曲某听后表示不想起诉,想早日解决纠纷,愿意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调,请调解员站在公平公正立场上计算工亡赔偿金额。
在当事双方的见证下和调解小组律师成员的帮助下,调解员现场计算了洛某工亡事故中的各项款项。按照2022年公布的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计算出洛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偿金,供养死者亲属抚恤金,供养4个孩子至成年的抚恤金等合计176.58万元。某公司负责人表示接受,并表示愿从个人情感和企业社会责任感出发,在176.58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死者家属精神抚慰和生活帮扶,愿意一次性赔偿200万元。死者家属方表示接受,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1.某公司向曲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00万元,该款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全部费用。
2.赔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随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意外造成工亡从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在充分、全面了解纠纷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以案释法,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消除了当事人的疑惑,让当事人明确权利和义务。同时,综合考虑死者家庭困难的现实因素,兼顾法理与人情,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做到法理情结合,最终促成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该纠纷的解决,让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也让公司方从中汲取教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