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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江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91°c 2024-10-26
导读:江某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2022年6月下旬某日,江某到某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1.其在公司工作时签订的劳动合同2022年5月就已到期,现在公司提出不再与自己续签合同,自己希望续签;2.公司拖欠自己2022年2月至5月的工资,江某多次讨要均无果。
【案情简介】

江某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2022年6月下旬某日,江某到某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1.其在公司工作时签订的劳动合同2022年5月就已到期,现在公司提出不再与自己续签合同,自己希望续签;2.公司拖欠自己2022年2月至5月的工资,江某多次讨要均无果。

江某希望通过调解与公司协商解决上述纠纷,遂向调委会主动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在了解江某诉求的基础上,联系公司,了解公司方调解意愿。2022年6月下旬某日,在江某与公司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委会正式受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沟通,了解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前期证据的收集,明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等事实。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安排江某和公司代表现场调解。

江某称,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相关部门未主动返还劳动合同原件,且未按照当初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公司于2022年多次拖延工资,经过多次讨要,才发放近一个月的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己一直坚持工作,态度认真,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公司至今已拖欠四个月工资,导致自己生活上没有保障,每月还需按时缴纳房贷,生活压力很大。

调解员向公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某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公司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如果公司怠于支付工资,江某有权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公司对此表示认同,称并没有恶意多次拖欠工资的情况,仅仅是相关项目的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资金困难才无法支付江某的工资,他们愿意尽快筹措资金支付给江某。但也希望江某考虑到公司近期资金紧张,垫付全额工资确实力不从心的事实,体谅公司处境,减少部分工资诉求或宽限资金筹措时间。

对此,江某表示拒绝,并提出希望公司在尽快支付拖欠工资的基础上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了解到江某的诉求后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江某续签,同时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工资,江某对公司现状也非常了解,江某态度如此坚决,不愿让步,事情就没有谈的必要了。

江某听完后,情绪有点激动,他认为,自己在工作中遵守劳动纪律,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讨要工资也是合理合法,要求公司告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公司负责人表示,江某虽然遵守劳动纪律,但工作缺乏主动性,工作能力尚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需要能够创造更大价值的员工,且工程已接近尾声,下个项目还未确定,不需要这么多人员。

眼见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情绪,希望双方能以理智、冷静的态度处理纠纷,考虑到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展开调解。

调解员向公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工程项目款项未结清为由将部分承包工程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既然公司已经拖欠江某四个月的工资,那么公司就有义务及时补足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调解员强调,如果公司继续欠薪,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因涉嫌恶意欠薪的行为接受行政处罚。调解员劝公司换位思考,工资对员工来说可能是医疗费、学费或者家里唯一的生活来源,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竭尽全力支付工资。

至于江某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调解员向江某指出,公司与江某为双向选择,应在互相信任、互利双赢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用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江某的态度出现转变,表示只要公司补足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自己愿意放弃续签合同的请求。

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沟通调解,公司方面意识到了拖欠工资的错误行为,表示愿意尽快筹措资金解决问题。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支付江某所有拖欠工资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共计36000元,与江某解除劳动关系。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2.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江某的工资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6000元;

3.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经回访,江某已收到某公司支付的款项,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并提出合理合法的意见,为调解奠定了基础。同时运用法律条文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规劝当事人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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