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某村村民龚某乙与龚某甲为邻居,两家同住一条胡同,龚某乙回家需先经过龚某甲家房后,出入只有这一条道路。去年夏天以来,龚某甲因翻盖房屋,在自家房后的院外堆放了大量的建筑用料和废料,导致龚某乙家的三轮无法正常出入。龚某乙多次找到龚某甲协调,龚某甲皆以各种原因不予理睬,并对龚某乙妻子恶言相向。2022年9月,龚某甲做后墙保温,在两家胡同搭建脚手架,遭到龚某乙阻拦,双方发生口角。村调委会调解无效,将此纠纷反映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过程】接到申请后,乡调委会立刻派出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了解情况,考虑到两家是多年邻居且曾经关系和睦,积怨并不深,乡调委会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实地走访查看情况。调解员发现,两家房子在一个胡同且紧挨着,走道较窄,最窄处约2.6米宽,龚某甲家盖房子剩下的旧盒子板,部分砂石料以及一块大石堆在两家出入的路边,的确让龚某乙家出行不便,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得知,龚某甲常年在外打工,房子是他妻子张某在家张罗的,对此事双方已有数次口角。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宣告相关调解流程后,首先让当事人双方分别叙述纠纷的经过。龚某乙表示,两家距离很近,龚某甲家盖新房,盖完很多垃圾不收拾,影响自家通行。他多次上门要求对方及时清理垃圾,保证正常通行,其均不予理睬。龚某甲妻子张某表示,自己的家门口由自己支配,龚某乙经常无事生非,找他家争吵,越找她越不理他。调解员对纠纷的经过及双方诉求有了初步的了解。鉴于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员决定采取分别谈话的形式开展调处工作。
调解员首先对龚某甲及妻子张某阻碍通行的态度提出批评,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调解员指出,龚某甲家随意在门口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影响到龚某乙的通行,主要责任在龚某甲家,建议龚某甲冷静下来认真想想。
龚某甲表示,自己也想挪走这些材料,但是自己常年在外地打工,妻子张某操办房屋修建的事情,可砂石材料实在太重,她也挪不动,所以也一直没去清理,再加之龚某乙一直过来吵,自己家也有脾气了,更不想挪走。调解员指出,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不仅给邻居造成困扰,左邻右舍对其评价也不好,而且容易堵塞消防通道,造成消防隐患。在调解员的努力之下,龚某甲态度缓和,调解员抓住契机,以“情”动人,再次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劝说龚某甲。龚某甲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把家门口清理干净,调解员遂联系村里几个年轻有力气的小伙子帮忙挪走砂石料。
经过前期的谈话沟通,调解员再次将龚某乙请到调委会,指出两家之间并无深仇大恨,邻里之间有矛盾要冷静处理,创造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对大家都有裨益。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对龚某乙进行了劝导,龚某乙表示,龚某甲要是同意清理垃圾,自己不再阻拦其开展保温工程。
双方达成共识后,调解员帮助双方拟定了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龚某甲向龚某乙当面道歉,表示会在一周内清完堆放的建筑垃圾和合子板,并承诺以后会规范建材堆放,避免阻碍通行。
2.龚某乙不再阻碍龚某甲家保温施工。
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一周后,调解员回访,看到两家门前过道干净整洁,两家人见面主动问好,关系恢复良好。
【案例点评】邻里之间的矛盾多因小事而起,如果双方不理性对待、不及时沟通解决,则会积攒成仇恨,影响两家人的生活,乃至本村的和谐稳定。调解员面对此类案件,应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掌握纠纷详情后制定调解方案,先面对面沟通,再分别谈话进行劝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情”动人,先以双方多年的情谊软化当事人的情绪,再具体分析问题,让过错方能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也让非过错方愿意放下成见和误解,重修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