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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贺某甲、李某某家属与孙某某、徐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32°c 2024-10-12
导读:2021年9月某日,孙某某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沿淄博市临淄区某路段行驶时,与贺某甲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与徐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贺某甲当场死亡,与贺某甲同乘的妻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贺某甲、李某某之子贺某乙就事故损害向孙某某、徐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贺某乙遂向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孙某某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沿淄博市临淄区某路段行驶时,与贺某甲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与徐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贺某甲当场死亡,与贺某甲同乘的妻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贺某甲、李某某之子贺某乙就事故损害向孙某某、徐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贺某乙遂向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征得事故三方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同意后受理了此案,并立即组织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2021年10月某日,调解员联系事故三方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面对面”调解。调解员指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贺某甲承担事故50%的责任,孙某某、徐某某二人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各占25%),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随后,调解员了解了各方的诉求。贺某乙就事故造成父母死亡向两肇事方提出赔偿,要求两肇事方及两辆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谅解费用等共计6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刑事谅解费8万元),保险限额之外的由孙某某和郑某某补齐。

孙某某和徐某某都表示,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已购买了保险,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即可,拒绝贺某乙提出的保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诉求。

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表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贺某乙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均无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谅解费用不予认可,原因一是本案不涉及刑事责任,二是本次交通事故死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应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贺某乙一时难以接受肇事方的意见,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调解员及时安抚其情绪,并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针对贺某乙提出的刑事谅解费用诉求,调解员随即向贺某乙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上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肇事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此次事故虽然造成两人死亡,但两肇事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刑事谅解费用的诉求于法无据。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引用司法判例指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系对被侵权人本人进行赔偿,贺某甲夫妇已经去世,不存在对他们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鉴于贺某乙双亲同时离世的悲惨遭遇,可以要求肇事方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补偿,但司法判例中补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希望贺某乙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调解员又指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孙某某、徐某某车辆购买保险的赔偿限额已足以全额赔付赔偿金,因此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不会支持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赔偿,且理赔周期可能因此延长,对贺某乙来说既费心劳力、又得不到额外的赔偿,希望其谨慎考虑。同时,调解员对贺某乙的父母均在事故中死亡表示同情,承诺会尽可能为贺某乙争取适当补偿。贺某乙经过调解员的劝说,表示同意在赔偿金额方面重新考虑。

调解员和孙某某、徐某某以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孙某某称,他所驾驶的车辆保险齐全,不应额外承担其他赔偿费用,但出于同情,愿意给予贺某乙2万元作为精神抚慰补偿。徐某某则表示,自己是正常行驶,出于同情,他只同意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同意使用该车辆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对此调解员首先从情理的角度,劝导他们体谅贺某乙失去双亲后悲痛的心情,同是为人子女,应当换位思考。同时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徐某某拒绝使用第三者商业险的要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经过调解员的引导,孙某某表示将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理赔,徐某某也同意保险公司使用第三者商业险赔付。

随后,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计算具体赔偿数额。鉴于贺某甲在此次事故中驾驶的是人力三轮车,属非机动车范畴,实践中有肇事方承担更高赔偿比例的判决案例,为了给受害人家属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调解员与保险公司沟通,建议保险公司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结合法院的判决案例提高赔偿比例,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将赔偿比例由原来的25%增加到30%,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调解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结合贺某乙出具的医院报销凭证等单据,调解员帮助各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按照责任承担比例进行了计算,得出肇事方孙某某、徐某某应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6万元,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孙某某和徐某某二人分别赔偿23万余元,均由各自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此外,孙某某自愿给付贺某乙精神抚慰补偿2万元。各方当事人均对此予以认可。

【调解结果】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孙某某赔偿贺某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万元,此款项由保险公司赔付。孙某某个人给付贺某乙精神抚慰补偿2万元;

2.徐某某赔偿贺某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万元,此款项由保险公司赔付。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对本次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事故三方当事人,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难点是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为受害方争取最大的赔偿权益。调解员有针对性的对事故三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同时运用“换位思考”动之以情,使他们互相宽容理解,增加对他人的包容心,打开当事人心锁,帮助他们各让一步,巧妙化解三方当事人之间对赔偿责任的争议,最终三方达成一致,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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