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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某织衣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47°c 2024-10-08
导读:调解员除具有法律水平、调解技能外,责任意识是基本素养。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与争议双方沟通,做足前期调查等准备工作,而后释法明理,明确当事人责任,最终解决纠纷,并促成双方继续合作。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及时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便民利企,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贡献了力量。
【案情简介】

2021年,南昌市某织衣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口罩机买卖合同》,购买4台口罩生产设备。钱货两讫后,口罩生产设备却陆陆续续出现故障,致使某织衣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口罩订单无法按期完成,造成较大损失。某织衣公司多次与刘某某协商,要求维修、调换或退货, 刘某某均不采取任何措施,双方遂产生纠纷。2022年5月,某织衣公司向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刘某某退还口罩生产设备购买款160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某织衣公司的调解申请后,组织成立调解工作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因刘某某在外地,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征求了刘某某的调解意愿,告知了调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开展调解调查,在生产车间勘查并拍摄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获取并查阅了某织衣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及往来微信聊天等证据。经调查,某织衣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口罩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口罩生产设备单价40万元/台,某织衣公司采购4台,共计160万元,合同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 某织衣公司依约分两期支付了合同总价款。口罩生产设备安装完毕后,经调试运行状况良好,但仅三个月后,4台生产设备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故障,经多次抢修仍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扩大生产的目的,直接导致某织衣公司不能如期完成生产订单。某织衣公司多次通知刘某某派人维修、调换合格设备或退货, 刘某某均不予理睬,亦不采取任何措施。公司希望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15万元。

刘某某则表示,自己按约定交付了合格的口罩生产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该4台生产设备经调试运行状态良好,所以不同意由己方承担维修、调换或退货责任,己方不存在违约责任。另外,双方签订合同时,口罩生产设备较为紧俏,出于与该织衣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自己才将设备出售给织衣公司,且每套优惠了2万元,现在口罩生产设备价格出现明显下降,如全部退还生产设备货款,势必造成自己重大损失。争议双方都希望调解员帮助作出合理方案,为争议双方减少损失。

在充分调查后,经过研判,调解员认为,应先确定4套口罩生产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问题,才能由此划分相应责任,让当事人信服。经征求双方同意,调解员邀请了检测结构对设备进行了鉴定检测。经检测,该批口罩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期已过,存在部分零部件老化现象,故障原因即系设备零部件老化所致,从零部件老化情况看,刘某某将设备出售给某织衣公司时,零部件已经老化严重,无法长期使用。据此,调解员郑重向双方当事人指出,结合调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某某向某织衣公司出售设备时,设备已经出现部分零件老化的情况,无法正常使用,但刘某某却未主动告知,销售了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生产设备,双方合同中约定,刘某某需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刘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员释明法律规定后,刘某某表示,2021年,为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某织衣公司急需新设口罩生产线,因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刘某某才通过其他渠道受让了该批生产设备并转让给某织衣公司,帮助某织衣公司扩大生产,自己并不知道设备零部件早已老化,非恶意出售不合格产品。调解员指出,刘某某违反了双方关于交付质量合格设备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希望刘某某换位思考,本着互利互赢的长期合作关系,协商处理好纠纷。刘某某认同调解员说法,表示愿意根据合同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但因资金紧张,短期内无法一次性全额退还全部货款,希望调解员能帮助协调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予以退还。某织衣公司表示,因口罩生产线不能正常生产,导致不能如期完成订单,公司面临较大困难,不能接受分期还款。调解陷入僵局。

其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与双方沟通。沟通中,刘某某提出,可以通过互易贸易的方式履行退款义务,即刘某某向某织衣公司提供生产口罩的熔喷布用于抵扣应退还的货款,某织衣公司将生产的口罩成品由刘某某代为销售。对刘某某提出的方法,调解员征求了某织衣公司意见。某织衣公司表示,鉴于与刘某某的长期合作关系,为尽早收回设备款,避免损失扩大,接受刘某某意见。之后,在调解员帮助下,双方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争议双方就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某退还南昌市某织衣公司口罩机设备款160万元,补偿利息15万元,相关款项由同价值的熔喷布予以抵扣;

2.口罩生产设备由刘某某拆装进厂维修,并承担拆装及运输费用;

3.某织衣公司与刘某某在调解协议之外自行签订熔喷布与口罩互易合同。

经回访,某织衣公司与刘某某共同履行了调解协议,对调解均表示满意。某织衣公司也与刘某某签订了熔喷布与口罩互易合同,每月互易金额400余万元,合作期限1年。

【案例点评】

调解员除具有法律水平、调解技能外,责任意识是基本素养。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与争议双方沟通,做足前期调查等准备工作,而后释法明理,明确当事人责任,最终解决纠纷,并促成双方继续合作。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及时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便民利企,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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