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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王某某等人与某互联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19°c 2024-10-08
导读:王某某等5人于2022年3月某日进入上海某互联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人民币8000元。2022年6月某日,互联网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给王某某等5人,双方劳动关系结束。但互联网公司仍欠付王某某等5人的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王某某等5人于2022年3月某日进入上海某互联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人民币8000元。2022年6月某日,互联网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给王某某等5人,双方劳动关系结束。但互联网公司仍欠付王某某等5人的劳动报酬。

为此,王某某等5人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1.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的工资差额合计12626元;2.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32000元;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2022年7月,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受理了王某某等5人与某互联网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过程】

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两名调解员共同负责调解工作。两名调解员分别找到王某某等5人和互联网公司,通过电话得知,王某某等5人均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两地往返有诸多的不便,调解员提出可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协调。王某某作为5人当中的调解代表向调解员指出,公司并未足额发放5人3月至5月的工资,未发放6月的工资;同时,公司一直未与5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再者,公司解雇5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王某某等5人的请求,互联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指出,王某某等5人在2022年3月初,经业内人士推荐,意向入职本公司,且表示在居住地有对接的业务资源,互联网公司负责人和王某某等5人分别做了试用期和转正薪资待遇以及业绩指标的沟通,约定三月份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其中基本工资4900元、岗位津贴300元、绩效工资800元),如与客户签订一份有效合同,则另加1000元工资,签订2份有效合同,则另加2000元。当初公司与5人约定,4、5月份两个月需每月完成业绩指标20万元,月底根据完成指标的比例提成,王某某等5人当时均表示认同。但因疫情影响,5位员工在外地居住,无法来上海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5位员工此后未能踏实开展业务工作,和合作方签订合同未能做到及时汇报、未及时反馈签约情况。直到6月疫情解封后,公司询问签约情况,才勉强提供,但和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并非有效合同,且合同相对方不是能在工商信息网中查询的商主体。因此4、5月份,5人的工作业绩为零。在4、5月的封控期间,该5人虽然未完成公司的任何业绩指标,但公司还发给每个人每月2590元的工资,现在公司最多愿意给予每人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以解决此事。

经过与双方的初步沟通,调解员整理出了以下争议焦点:1.在没工作业绩的情况下,公司仅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某等人支付工资是否合法;2.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3.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某等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查阅相关法条,调解员指出,在没有工作业绩的情况下,互联网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互联网公司认为王某某等人未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标准完成业绩指标,提出不发放王某某等人的绩效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扣除了绩效工资后,互联网公司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而不能按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且互联网公司再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某等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则上,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3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由于王某某等人在外地开展业务,因受疫情客观因素影响,公司不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主观上不愿意签订,劳动者不能以此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调解员将上述法律分析分被告知双方当事人,互联网公司表示,同意向王某某等人补足欠付的工资差额,同时愿意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王某某等人每人支付8000元经济补偿金。调解员随即与王某某等人进行电话联系,告知其互联网公司的意见,虽然金额与王某某等人的请求有差距,但考虑到王某某等人没有工作业绩,未完成公司的考核指标。通过调解可以减少两地来往奔波,也可以尽早拿到钱款,王某某等人同意了公司的支付方案,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1.互联网公司应于2022年9月某日之前支付王某某等人2022年3至5月的工资差额、6月的工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每人9800元,至时分别汇入五人的原工资卡内;

2.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本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

为敦促互联网公司如约履行协议,调解员将签署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劳动仲裁调解书。该劳动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互联网公司不履行约定,王某某等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9月,调解员对双方进行电话回访,询问协议履行的情况,王某某等人表示,协议书约定的钱款已经全部拿到,并深切表达了对调解员的感谢。

【案例点评】

此案件是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认真学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带领双方当事人一起解读,使双方理解涉及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最终促进纠纷顺利化解。另外,调解不仅需要对法律的学习理解,还需要对情理有深刻把握,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才能实现纠纷处理的最佳效果,才能让群众感受到调解的公正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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