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某日下午,赵某某行走在某某路西南约5米处与钱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赵某某倒地受伤。赵某某报警后,交警马上赶到事故现场,并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解,但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分歧极大。最终交警根据事故现场的行车路线图示和电子摄像等相关材料,作出驾驶小型客车的钱某某负起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最后双方都在事故责任书上签了字,但对于钱某某来说心中还是存在疑虑。赵某某和钱某某在民警主持下进行调解,但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22年8月某日引导双方当事人至上海市嘉定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经过调解员的详细调查,得知赵某某属高校学生,受伤治疗结束后在家休息了一个月,赵某某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多次联系对方要求赔偿,但对方均不理睬。对于钱某某来说,对于本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就存在疑虑,对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更不予认同。
了解以上情况后,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钱某某表示自己的车辆是已驾驶有十多余年的老式车辆,自己年龄也大了,本想今年卖掉,故未给此车辆购买车辆保险,谁曾想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如果理赔都要自己承担,而且对方在事故发生后就多次电话骚扰并携带恐吓言语,影响其正常生活,故其要求赵某某依据相关法律和凭据提出赔偿要求。
调解员先坦率的向钱某某指出,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目前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本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发生,在于钱某某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经济赔偿的相关政策不了解。调解员告知钱某某,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如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复议还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民警根据事发现场的行车路线图示及电子摄像等相关材料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有科学依据的,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如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不会改变原来警方作出的认定。
通过调解员的释法,钱某某也表示自己确实有过错,如果对方提出的赔偿在合理范围内,其愿意配合调解。调解员表示,只要钱某某积极配合,会尽力劝说赵某某。随即,调解员立刻向赵某某询问伤势及近况并予以劝慰,告知赵某某及其家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虽然对方认定为全责,但经调解员按照法律法规并在合理范围内为其核算下来的金额远没有达到其所提出的金额,其所提出的2万元的赔偿要求于法无据,若一再坚持原有意见,对方可能不能接受,纠纷始终无法解决。
通过调解员的解释,赵某某及其家属表示,自己也知道提出的费用有些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这是因当初受伤时对方的态度所导致的,给钱某某打电话从来不配合,双方在前期处理过程中矛盾深意见大,这才使得纠纷拖到现在,如果对方能在态度上有所缓和,其愿意在法律规定及合理范围内接受调解,提出合理赔偿请求。在调解员的反复调解劝说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2022年8月某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钱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
2.双方无其他争议。
后期,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回访,赵某某及其家属表示,钱某某已如约支付了赔偿金额。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有别于普通纠纷,往往伴随着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一般较大,且事故的发生本身就伴有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在事故发生后,责任的认定,赔偿的金额甚至是交警、调解员的工作方式都会对当事人的心态产生影响,这会给调解带来更大的难度。
本案中,表面上是由于当事人不满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对事实有争议,实质上是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在调解此类纠纷时,首要的前提要掌握案件案情,迅速掌握双方责任过错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尽量在调解之前以聊天、倾听等方式,降低双方当事人的戒备心理,缓解双方的情绪,使在调解当中双方都能理智对待。要善于发现并抓住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软肋”,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使双方都能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