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某,1996年1月出生,辽宁省北票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该犯现在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3月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凌源第一监狱罪犯冯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冯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冯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冯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冯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定罪犯冯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罪犯冯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5月20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冯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冯某减去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