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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源第二监狱罪犯林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77°c 2024-09-13
导读:罪犯林某某,男,1939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退休工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5日止。该犯现在辽宁省凌源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某某,男,1939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退休工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5日止。该犯现在辽宁省凌源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2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凌源第二监狱十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林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5月24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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