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某,男,1983年8月出生,江苏省沐阳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该犯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该犯于2011年1月19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0月21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分别于2016年4月6日和2018年12月26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7月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锦州监狱罪犯医院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管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管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管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管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完整,程序合法,作出建议对罪犯管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管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综合考虑罪犯管某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管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3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建议对罪犯管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3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管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管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