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早上,浙江舟山籍周某驾驶某小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新城合兴路由南往北行驶。6时28分许,途经合兴路商会大厦路段时,与河南籍孔某驾驶的斜过合兴路东侧机动车道的无牌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孔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周某存在超速驾驶、安全意识不强、对车辆前方交通情况观察不细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孔某存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等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原因,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孔某自2019年9月1日起在舟山医院住院治疗72天,经大、小手术共8次,2019年11月12日转入舟山广安医院住院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瘫痪在床,至今已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遵医嘱,孔某的身体状况尚需长期插管、进行后续康复治疗以及门诊复查。孔某交通事故受伤后,舟山交警发现孔某未婚,无儿无女,尚有老母亲健在,已年逾七旬。交警联系上孔某同胞兄弟姐妹,一干人等从河南来到舟山。但所有亲属受经济能力所限,拖欠医院巨额医疗费,人生地不熟,度日如年。
2020年3月26日,孔某的同胞兄弟姐妹找到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核实相关申请材料,查明孔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本就困难,又因本次事故拖欠巨额医疗费用,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为孔某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探访当事人了解案情,推动案件进展,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汇总资料——申请精神损害司法鉴定。援助律师查阅了孔某的病例、病案等,并及时与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取得联络,提供了精神损害司法鉴定的所有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通过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作出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力缺损,与车祸系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1(一)级伤残。
二、联系医院——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因孔某家庭极其贫困,拖欠舟山医院、舟山广安医院两家医院巨额医疗费。舟山广安医院多次与援助律师联系,以申请人的身份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为下一步催讨医疗费、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扫清程序障碍。人民法院经综合考量,指定孔某的胞妹作为孔某的监护人。
三、提起诉讼——为孔某主张各类损害赔偿。因孔某伤势较重,造成精神障碍之外,尚需进行交通事故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为了避免二次鉴定的时间拖延和成本扩大,援助律师先向事故发生地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申请交通事故损伤程度司法鉴定,要求周某及车辆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
提起诉讼的的时间,距离2019年9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已过去了七个多月。孔某的兄弟姐妹在异乡照顾孔某均已筋疲力尽,且捉襟见肘。七个月下来,孔某的胞妹胃溃疡等各种身体不适都挑战着他们精神的底线。为了帮助受援人一方解决实际困难,援助律师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经多方努力,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先予支付孔某保险赔偿款30万元整。孔某胞妹喜不自禁,联系了长途车辆,将瘫痪的孔某运输回河南老家。
最后,本案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调解,除先予执行的赔偿款之外,由被告周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向孔某赔付人民币共计1175000元,受援人孔某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本案援助律师运用了多种法律程序和途径来维护受援人权益。首先,本案的司法鉴定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精神损害司法鉴定在诉前,目的是为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做支撑,也为第二次交通事故损伤程度司法鉴定做衔接。其次,本案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在各方相互配合下顺利进行,为后续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节省了时间成本。第三,本案经历了先予执行程序,得到了法院支持。最终,在援助律师帮助下,孔某应得的各项赔偿款得以赔付到位,传递了法律援助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