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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76°c 2024-09-03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或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通过救助基金及时获得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履行垫付职责后,由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主体进行追偿。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7日晚,倪某某在路边正常行走时,被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致颅脑损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倪某某无责,王某某全责。倪某某受伤后马上被送至医院抢救,抢救期间,经倪某某家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倪某某抢救费用29万余元。

2021年4月15日,倪某某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于4月29日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向浙江省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浙江省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于当日受理并指派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何玉倍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向家属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1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同时,了解到倪某某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仍在ICU接受急救治疗,而其家庭已无力负担持续增加的医疗费,承办律师代理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并得到法院裁定支持。2021年11月22日,承办律师取得司法鉴定结论,明确所有赔偿金额后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浙江省乐清市社会保障基金服务中心获知诉讼消息后,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受援人向其返还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9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其直接返还的责任。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浙江省乐清市社会保障基金服务中心是否具有要求受援人返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请求权,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否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对此,承办律师在庭审中积极展开辩论,据理力争,发表意见: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具有抚危救急的公益目的,特定前提下具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其履行垫付职责后,只有受害人获得完全赔付,基金中心才有权向事故受害人追偿。现受害人尚在治疗中,未获得赔偿,故基金中心无权直接主张还款。其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基金中心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并非交通事故责任人,故不具有直接向基金中心支付款项的义务和法律依据。第三,即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完全赔付受害人,亦无法覆盖受害人已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如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在治疗的受害人可能面临后续医疗无法保障的局面,违背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宗旨。

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相关意见,驳回基金中心要求倪某某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请求,在保险款的分配中,由保险公司支付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剩余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交通肇事人王某某承担。案件判决后,各方对判决结果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或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通过救助基金及时获得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履行垫付职责后,由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主体进行追偿。实践中,为一揽子解决纠纷,不少地方基金管理中心以独立第三人身份直接参加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承办律师,考虑到受援人实际困难,履职尽责,据理力争,认为在受援人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当返还救助金,保险公司也不应直接向基金中心支付相关费用的意见。法院综合考量,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将返还救助金的责任分摊到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责任人身上,减轻了受援人的经济压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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