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85年6月出生,云南省腾冲县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XX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4月11日入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2月2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克孜勒苏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郑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郑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和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郑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3月3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郑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郑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郑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2021年9月1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郑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2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