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清明节后上班第一天,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该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通知,八个月大的婴儿A某及其监护人B某将到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据B某叙述,孩子是其与杨某的非婚生子,前期杨某还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自2021年2月开始,不愿再继续支付,并否认与其子存在亲子关系。如今母子二人无其他生活来源,也无住所,暂住于嘉兴市救助站,生活陷入困境。当地司法所和调解员多次电话沟通,男方均不愿到现场,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无奈之下,B某想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了解情况后,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场决定受理该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并指导B某填写申请材料,第一时间录入系统并指派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沈金丽、李三山二位律师办理。考虑到申请人情况特殊,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前联系律师,到现场为申请人撰写诉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让B某一次性办理完诉讼所需所有手续。
在与B某沟通具体细节时,法律援助律师沈金丽、李三山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可能需要采取亲子鉴定及风险情况等。仅通过两个小时的时间,完成诉讼前期准备工作,并以最快的速度提交了线上立案申请材料。
南湖区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将案件移交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委会致电男方,希望双方可以坐下来好好谈一次,但男方态度强硬,拒不出面,并坚持不付抚养费,也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考虑到本案前期已经多次调解,男方本人均未露面,也表示不愿意调解。南湖区立案庭于2021年4月30日正式立案受理。
在承办该案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沈金丽、李三山了解到, 2019年12月,A某曾因发现自己怀孕报警称男方强奸,双方均做了笔录,且女方也做了B超等相关检查。法律援助律师立即申请法院调查令,到案发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材料。
开庭审理当天,被告并未出庭,但其在浙江移动微法院提交一份不公开审理申请,法庭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问题,决定不公开审理。
被告提交答辩状称不确认孩子是否亲生,拒绝做亲子鉴定,并提出其还有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
对此,法律援助律师先后举证了原告的出生证、原告母亲B某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前期男方每月按期支付2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派出所调取到的B某与被告的笔录、B超报告单等,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发生过性关系,并且与原告的出生时间能够吻合,原告也提出请求要求做亲子鉴定,在被告不配合并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关于抚养费金额问题,被告在微信上也曾答应给孩子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如实报销,前期也是按照这个金额支付的,结合嘉兴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合情合理。
2021年7月8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生活费9000元,自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至原告独立生活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是被告认为不存在亲子关系,且其还有一个儿子需要抚养,认定生活费2000元过高。B某再次为其子抚养费纠纷向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沈金丽、李三山二位律师为未成年人A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二审程序启动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但因双方就抚养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考虑到B某之子A某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一审酌定生活费2000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本案中,面对非婚生子(受援人)请求抚养费且涉及到亲子关系认定的情况,为了更好为受援人提供连续稳定的法律服务,法援中心指派两名律师为该案一审二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审中,律师充分利用(受援人)原告的出生证、原告母亲B某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前期男方每月按期支付2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派出所调取到的B某与被告的笔录、B超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有效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