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戴某某,男,1985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湖南省邵东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2016年12月20日入XX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执行刑罚。戴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吐鲁番监狱十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戴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和五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1月13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戴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做出同意提请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28日,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