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下旬,宜宾市南溪区某镇某小学课间休息时,三年级的陈某某在教室里蹦蹦跳跳地行走,正好此时同班同学尧某某因书包上的玩偶掉落在旁边的地上,就用腿去勾拿玩偶,没注意到陈某某蹦跳过来,陈某某无意间被尧某某的腿绊倒,摔倒在地,导致门牙脱落。
陈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镇卫生院进行紧急处理,后送往市某三甲医院治疗。某三甲医院医生在对陈某某进行治疗时发现,陈某某的门牙牙髓已经受到伤害,无法再自行长出牙齿,只有先对周围牙齿进行矫正,等陈某某成年后再进行种植牙治疗,这是最佳治疗方案,花费约1万余元。还有一种治疗方案是对陈某某安置假牙,医疗费用根据假牙材质不同,收费也从一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双方家长陈某与尧某因赔偿金额发生分歧,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镇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因陈某某和尧某某均系未成年人,此次损害赔偿纠纷由双方家长代理,镇调委会主持调解,村调委会以及学校老师从旁协助。
陈某某家长陈某主张:女儿陈某某自小乖巧听话,长相也十分可爱,广受同学老师的喜爱。而尧某某在班上是出了名的调皮捣蛋,肯定是故意伸腿绊倒自己女儿。自从出事以后,陈某某经常在家哭闹,也不再像以前那么乐观开朗,尧某某家应该为此事负全责,承担陈某某换牙的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等共计12000元。尧某某家长尧某认为,陈某某不应该在教室蹦蹦跳跳,走路也不注意脚下,自己儿子尧某某因为和同学说话,没有注意她过来,但她自己蹦跳着走路更应该看到路面情况。虽然陈某某受伤是被自己儿子绊倒,但自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拒绝承担陈某要求的12000元费用。陈某和尧某因赔偿金额僵持不下,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调解员咨询专业牙科医生后了解,陈某某因年纪过小,牙齿的长势无法确定,目前无法种植牙齿,而且以后医学发展还有未知性,建议等其成年后再接受完整的治疗,目前暂时先固定周围牙齿,为脱落的门牙留足空间,方便以后种植牙齿。
一周后,某镇调委会、村调委会、学校第二次联合调解。双方陈述各自的观点后,镇调委会调解员决定先开展“背靠背”调解。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在两个调解室商谈,由镇调委会调解员、学校领导、村调委会调解员分别做交心谈话。调解员向陈某指出,学校老师经常教育同学,严禁在教室里跑跳,还为此批评过很多同学,陈某某没有注意脚下路面情况,违反学校要求在教室跑跳,本身也有错误。尧某某是小孩子,属于无心之失,在事件后也有明显的悔改,建议陈某适当调整自己的索赔诉求。调解员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尧某某绊倒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摔伤,牙齿受损,对陈某某身体造成损害,尧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鉴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某某在教室中跑跳行走未注意脚下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尧某某的责任。在经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谈话后,陈某认识到自己女儿在此次事件中也有责任,愿意适当降低索赔要求。
经历了两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都对此次事件中自己孩子的过失有所认识,也放下了之前的固执,双方渐渐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调解员耐心给双方当事人讲情讲理讲法,并将自己向医生咨询的治疗方案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促使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尧某赔偿陈某家关于陈某某种植牙齿的一切费用共计7000元,赔偿金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当场结清。
协议签订后,尧某当场支付陈某7000元。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两日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陈某和尧某,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的成功调解,与镇调委会、村调委会、学校的通力合作与支持是分不开的。面对此类纠纷,调委会快速处理,充分把握“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在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时,抓住矛盾关键点,找准法律依据,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劝说,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地解决纠纷,及时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