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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幸福城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08°c 2024-08-16
导读: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三团人,大专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于2016年9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事赔偿51501.48元。2016年11月3日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幸福城监狱执行刑罚。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基本情况】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三团人,大专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XX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于2016年9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事赔偿51501.48元。2016年11月3日入XX生产建设兵团幸福城监狱执行刑罚。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7月1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幸福城监狱第六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杨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7月1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杨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2月28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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