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青海省大通县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6月20日入青海省康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9月1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康宁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1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12月13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你狱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建议呈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月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