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某日晚,武某某入住福州市马尾区某快捷宾馆。住宿期间,武某某拿着装有热水的水壶前往卫生间途中,因酒店地板湿滑,不慎摔倒在地,烫伤右小腿,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在事情发生后,武某某委托母亲王某来到该宾馆,找到宾馆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要求宾馆赔偿武某某50000元。张某某则认为,王某要求的赔偿费过高,并且宾馆在武某某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3000多元,因此不同意50000元赔偿数额。王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寻求帮助。因本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派出所遂将该纠纷委托至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
【调解过程】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随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对事件有了初步了解后,询问双方调解意愿,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调解员分别询问双方诉求和想法。王某表示,7月某日晚,儿子武某某拿着装有热水的水壶前往卫生间途中,因酒店地板湿滑,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腿部大面积被开水烧伤,后在某医院进行治疗。因担心腿上落下病根,武某某的精神状态很不好,故要求宾馆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50000元。听完王某的阐述后,宾馆代表张某某表示,宾馆在房间多处贴出“小心地滑”的安全标识,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见双方诉求差距较大,转而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向张某某进行了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宾馆作为经营者,对来宾馆住宿的顾客负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调解员同时引用类似案例向张某某指出,虽然宾馆在房间设置了小心地滑的提示标志,但室内地面采用的是瓷砖,清洁人员保洁后容易留下水渍,若顾客穿着拖鞋行走极易打滑,因此一般宾馆都会要求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地面水渍或铺防滑毯、地毯,保证地面干燥,保障顾客安全,这一义务对于宾馆经营者而言是必要的。武某某在住宿期间,因地板湿滑摔倒而被热水烫伤,可见宾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听完后表示,宾馆确实在安全保障上存在一定不足,愿意赔偿武某某几千元医疗费用,但50000元明显是狮子大开口,己方不能接受。
随后,调解员对武某某母亲王某开展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调解员指出,武某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地面有水应当慢行也是常识,武某某自身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王某表示,自己也知道儿子过于大意,并非真想要5万元赔偿,只是对对方推卸责任的态度表示不满,认为对方没有诚意,希望调解员能协调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尽快解决该纠纷。
调解员随即组织面对面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调解员向双方指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进行协商。双方表示认可。
张某某首先代表宾馆向武某某及王某表达歉意,表示愿意在前期垫付医药费的基础上,再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但希望王某将赔偿金额下调。面对张某某的致歉和调解方案,王某表示愿意接受对方道歉,既然对方拿出诚意,己方可以降低赔偿要求。根据王某出具的武某某就医、交通票据等,双方就5000元的赔偿金额达成合意。
【调解结果】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1.除前期垫付医药费外,某宾馆向武某某支付医疗等赔偿费用5000元整;
2.某宾馆于协议签订当场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
3.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对方提出赔偿主张。
经过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近年来,顾客在宾馆住宿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和宾馆经营者未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关系,但顾客自身粗心大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可能造成事故。调解员从法理、情理两方面进行说明,高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使商家支付合理的款项,顾客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