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吴某某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2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三江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吴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1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4月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