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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85°c 2024-08-01
导读:2022年12月09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22)陕02刑更376号刑事裁定书,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余刑至2027年4月11日止。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河北省曲阳县人,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3月11日,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17年12月7日入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20年8月21日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9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9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四分监狱二十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自上次减刑后,在间隔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缴纳四万元,追缴未履行。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原判刑期、犯罪情节、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等情况,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四分监狱分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因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系主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狱内月均消费低于狱内一般消费水平,因而同意监狱刑罚执行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对刘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09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22)陕02刑更376号刑事裁定书,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余刑至2027年4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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