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卫某某,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卫某某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月13日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以(2014)尧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2014年10月15日入沁水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2017年8月1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05刑更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3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晋05刑更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3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沁水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卫某某提请减刑案。综合卫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卫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两年三个月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卫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会后,监区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卫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5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经评审一致通过对卫某某提请减刑,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5月13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22年7月3日,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卫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8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卫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会议认为卫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卫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经审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10月19日依法裁定对卫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