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一旦行为人出现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如捆绑、禁闭)、殴打、侮辱等追索债务的行为,综合犯罪动机、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一旦过当,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或者实际社会影响,
2024-08-13 647°c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告人彭某能进行辩护案
实践中客观归罪的“习惯”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应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告人彭某能进行辩护案
2024-08-03 965°c
2022年12月09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22)陕02刑更376号刑事裁定书,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余刑至2027年4月11日止。
2024-08-01 485°c
罪犯刘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因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6月5日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2年8月7日止。
2024-04-10 826°c
罪犯王某,1990年01月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因非法拘禁罪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03月0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于2018年01月04日入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
2024-02-19 883°c
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捕前无业。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开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23-11-09 409°c
2017年4月某日,罗某某(已另案判刑)向艾某(已另案判刑)提到赵某某曾因卖假酒与一名香港老板有纠纷,艾某提出假借此事向赵某某谋取钱财,罗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5月7日,艾某声称帮一名香港老板收回被骗的钱,需朱某某找几个人帮忙,朱某某应允。
2023-10-13 493°c
被告人张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周明纠集被告人王某伟、王某志、季某某等人预谋后,于2016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周明带领被告人王某伟、王某志等人驾驶车辆至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北朱庄村路口处,将邓云驾驶的车辆截停,并强行将邓云拖拽至被告人周明等人驾驶的车辆内,让邓云躺在车厢底部铁板上。
2023-09-23 75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