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依(2013)一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108.5元。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以(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民事赔偿二十万元执行完毕,2014年5月14日入监,于2014年8月5日送天津市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为:2016年9月9日依津刑更第2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起。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3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刘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刘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刘某自上次减刑五年五个月内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刘某在此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十次,另刘某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暴力罪犯,民事赔偿超额执行完毕,故建议对刘某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21年10月31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的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2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刘某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12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4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刘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