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某,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原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赵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青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13日至2028年9月12日)。于2016年4月26日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4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2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赵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的管理与教育,接受教育,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基本做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能够参加思想政治、文化和其他各类学习活动,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各项学习制度及课堂纪律,赵某某为研究生学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入狱服刑后积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多门;在生产劳动中,赵某某服从民警的管理和分配,在车间从事打尺码和装箱单工序,能认真负责,与上下工序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21年3月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监狱表扬奖励五次,共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据此,拟提请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2021年二季度罪犯减刑、假释资格筛查中,赵某某间隔期、所获表扬等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分监区刑罚执行干事与赵某某包管民警进一步讨论,结合赵某某现实表现,确认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2021年4月6日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减刑假释集体评议会议,会上赵某某包管民警对赵某某基本情况、现实改造表现进行了详细阐述,参会民警一致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减刑。4月12日,二分监区召开全体罪犯大会,赵某某在会上发言,阐述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改造总结,赵某某对所犯罪行能够深刻剖析,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
2021年04月1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两年,后将案卷材料移交刑罚执行大队。
2021年8月10日,经刑罚执行大队审查,案卷材料齐全,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两年,并形成报告报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0月13日,经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研究,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两年,2021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
2021年10月21日,监狱将案卷材料及评审会意见报送至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11月25日收到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两年。
2022年1月17日,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进行研究,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两年。
2022年2月9日,监狱将案卷材料报送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2月2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减刑案件依法开庭审理。2022年3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青01刑更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赵某某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两年(刑期至202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