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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24°c 2024-07-16
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定罪量刑。援助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从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不同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进行了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刘某,男,安徽省蚌埠市人。2021年1月至2月,刘某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租用棋牌室用做赌博场地,刘某本人也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1年2月5日晚,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将正在赌博的刘某等人现场抓获,查获赌资2万余元。

2021年2月6日,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逮捕。后该案件移送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定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刘某没有委托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通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禹会区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陶青松律师为刘某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禹会区人民法院阅卷,在阅卷中发现该案可能存在罪名不当的问题。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援助律师查阅卷宗材料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

援助律师在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后会见刘某并向其核实案件情况。刘某表示自己从2021年1月至2月,因自己喜欢赌博,遂产生在棋牌室聚众赌博的想法,两个月间只聚赌了两次,人员大部分都是在棋牌室打完牌后参与到赌博中来。赌博的方式不是牌九或出宝,而是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比例不固定,大部分抽水的钱用来支付棋牌室费用,同时刘某陈述其获利金额仅六千余元,仅超过立案标准一千余元,犯罪情节轻微。援助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遂向其详细说明了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的区别,刘某听援助律师关于两个罪名阐述后,表示认可援助律师对于罪名的辩护意见。会见结束后,援助律师再次对案卷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研究,并广泛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大量的有关判例,进一步巩固辩护思路,形成辩护意见。

2021年9月16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援助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了异议,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并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因喜好赌博,租赁棋牌室作为赌博场地进行赌博行为,虽然提供了赌博场地和赌具,但不具有开设赌场的营业性、公开性和组织性。首先,本案参赌人员较为固定且参赌人员数量不多,公安机关查明仅仅只有十一人参与了赌博,且参与人员大多是附近居民或在棋牌室打牌的人员,人员相对固定,不具有开设赌场罪营业性的特点;其次,本案赌博场地不具备公开化的特征,涉案的赌博场地较为隐蔽,不具备赌场对外的公开性。第三,本案没有任何组织性,没有开设赌场存在的组织架构,刘某对赌博并没有相对的控制力。第四,本案赌博的时间持续的较短,只聚赌了两次,每次赌博以及抽头比例等具有随意性,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而非公诉机关认定的开设赌场罪。除此之外,刘某实际获利仅为六千余元,并且刘某表示自愿退出违法所得。除了关于罪名和获利的辩护意见外,援助律师还提出刘某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021年9月27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基本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定罪量刑。援助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从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不同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进行了有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关于罪名辩护的意见,变更罪名对受援人以赌博罪判处刑罚,减轻了2个月的刑罚,充分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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