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其丈夫以经营一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生。2019年8月24日,黄某乘坐自己所有的半挂牵引车为江西省南昌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押送一车碎石,当日下午四时许,黄某在南昌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二厂区卸载完碎石后,指挥倒车的过程中,被南昌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胡某某开的装满砂石的铲车从背后撞倒并碾压,导致黄某双腿被截肢、盆骨等身体多处重伤。经医院全力抢救,原告虽捡回了一条性命,但也落下了终生残疾。该起事故的肇事者胡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胡某某本就家庭不富裕,虽然有弥补被害人的意愿,但一直无钱赔偿。事故发生后,南昌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医药费和12.7万元生活费,对于其他赔偿款双方经多次协调均没有结果。2021年1月4日,黄某委托律师对南昌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经过庭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判决,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2021年8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12月20日,黄某的丈夫前往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及黄某家庭及自身残疾情况后,青云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万媛媛律师承办该案。
为尽快让黄某获得应得赔偿款,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及发回重审的承办法官,提交相关手续进行阅卷,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及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2021年12月31日,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立案前调解。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公司一直认为该案涉及刑事案件,实际的侵权人系胡某某,并不是被告公司,所以赔偿主体不应是被告公司,应由胡某某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公司更不同意赔偿原告诉请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后期依赖护理费等,故此次调解未达成效。
后经承办人与受援人多次沟通,认为被告公司作为一个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账户有利于被告重视该案,对案件的进展也会有推动作用。承办人在与当事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与承办法官多次进行沟通协调后,法院最终受理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公司的基本户及另一个保证金账户,成功保全了被告公司2,275,131元款项。被告公司在得知公司两账户被依法冻结后遂提交相关材料给承办法官,并联系承办人申请用公司内四辆工程车和已保全的两公司账户进行置换,并表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会积极赔偿原告。后承办法官联系承办人沟通被告公司置换保全物的申请一事,承办人在与当事人协商,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认为该案在未开庭审理之前不能同意被告置换保全物的申请,为后期积极维护原告权益提供了保障。
承办人经查阅案卷,与原被告及主审法官沟通后,了解到该案焦点主要为后期依赖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能同时主张?鉴于该案经中院审理退回,一审判决中审理的本案焦点问题赔偿数额被中院否定,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可能与受援人诉求相差较大。承办人认为如能进行有效调解,则可以为原告争取最大的诉讼利益,故在庭前调解程序中,承办人与理据争,同时在法官的努力下,最终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120万元,分三次在两个月内付清。原告及其家属也对本次调解较为满意,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充分考虑到受援人家庭情况比较困难,而受援人黄某作为一女性,因该起事故而双腿被截肢,造成了终生残疾,不仅在身体上承受痛苦,心理上也备受折磨,且急需获得赔偿款后安装假肢等。故指派擅长办理民事案件、善于和当事人交流、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性律师办理该案件。
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站在受援人的角度,多方考虑该案的每一步走向,最终为受援人争取了较为满意的赔偿结果,免去了长期诉讼过程中所带来时间、精力的损耗,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多角度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举措,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