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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吴某与张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21°c 2024-07-12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当下比较普遍的纠纷类型,近年来该类型纠纷呈日益增加的趋势。针对此类纠纷,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优势,在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本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的过程中,调解员抓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共性,理性地帮助双方分析了利弊,耐心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
【案情简介】

2000年,吴某因上海市虹口区的一处老房拆迁,在上海市宝山区分得一处安置房屋。2003年,其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将房屋出售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20万元,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吴某12万元,剩余的8万元购房款并未支付给吴某。支付首笔购房款后,吴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张某,但因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实际登记人仍然是吴某,吴某的户口也在房屋之中。2008年,吴某因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在此期间,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并收取租金。2021年6月,吴某刑满释放后收到张某的通知,要求吴某配合变更产权登记人,但吴某不同意继续履行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声称不再继续索要张某尚欠的剩余8万元购房款,还可以退还张某的购房款12万,并另行再赔偿张某8万元,房屋仍属自己所有。双方遂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吴某向某村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选派了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经过对案件仔细的研究,调解员向双方指出,吴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受到该合同的约束。从鼓励交易和保障交易稳定性出发,双方均应履行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本案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于2003年,张某在吴某未履行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时,没有要求其继续履行,目前吴某又坚决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张某也没有全面履行自己交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张某声称,其在签订合同后一直找吴某付款却找不到吴某,故其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但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且从签订合同到吴某服刑,中间有近5年的时间,张某的说法难以信服。另外,调解员经走访了解,在吴某服刑期间,张某一直占有房屋,并出租给他人收取房租。

在查明纠纷主要事实后,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考虑到双方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决定对双方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单独找到吴某,并认真听取了吴某的诉求,吴某表明,其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会配合张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同意给张某一定的赔偿。调解员对吴某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双方签订过买卖合同,且吴某也收到了大部分购房款,该买卖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吴某固执己见,张某提起诉讼,吴某存在败诉风险;此外,目前标的房产的价值经粗略估计,已达200多万元,若吴某仅靠退回12万元购房款、给予8万元赔偿的条件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必然不能接受。在分析清楚利弊后,调解员劝说吴某,如果其执意想要解除合同的话,应多给予对方一些赔偿。最终吴某提出,如张某同意解除合同,愿意给予对方40万元赔偿款。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张某,张某向调解员表示,其同意补足剩余房款,并退还部分收取的房屋租金,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调解员指出,张某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其未付清全部购房款,也没有及时督促吴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自身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疏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导致自己陷入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考虑到吴某的实际情况,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吴某失去住所。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张某表示,同意解除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索要100万元赔偿款。

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并了解双方诉求差异和共同点后,决定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进行处理。调解员将双方召集到一起,做了细致分析和劝导。调解员表示,既然双方均有诚意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那么应当秉持解决问题的目的,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要求。通过之前的协调,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仅在补偿金额上有一定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系双方协商解除,赔偿金额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过低的赔偿金额难以弥补张某的损失,过高的金额又会造成吴某无力支付。为促使高效调解纠纷,避免双方诉讼风险,调解员建议双方对赔偿金额再做进一步协商。综合考虑吴某经济能力、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调解员建议吴某赔偿张某人民币70万元,房屋已收取租金不再予以退还。经过几次反复磋商,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吴某向张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0万元;

3.张某在占有房屋期间所收取的房屋租金不予退还。

事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按照调解协议逐项履行,纠纷双方都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当下比较普遍的纠纷类型,近年来该类型纠纷呈日益增加的趋势。针对此类纠纷,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优势,在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本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的过程中,调解员抓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共性,理性地帮助双方分析了利弊,耐心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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