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与常某为同一所中学学生。2021年10月学校组织秋季运动会,史某认为同班参赛好友在铅球项目上一定会获得年级第一,但结果年级第一却被其他班同学常某夺得。史某愤懑不平,在赛场对常某进行辱骂、讥讽,进而双方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后被老师和同学分开。老师当场对史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其向常某道歉。
在另一所职业中学就读的常某之兄常某某,通过他人转述知道了此事,认为常某被人欺负了,便纠集同校三名同学在史某放学的路上对其拦截并进行了殴打。致史某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7天。
事发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调解介入更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依据公调对接程序,遂委托晋中市太谷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调委会审查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此案当事人均为在校学生,宜尽早处理完毕,使学生们安心投入学习,避免造成课业过多延误,立即指派调解员与办案民警、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史某的赔偿诉求。
此案看似一起普通未成年人打架的小事件,史某伤情也不严重,但真正进入调解环节,调解员却深感调解难度不在于案件本身,难在于舒缓、化解双方家长的情绪。现在每个家庭都是一、两个孩子,家家视孩子为珍宝,在家千娇百宠,被打的和打人的家长都情绪愤慨。被打的觉得自己对孩子没碰过一个手指头,孩子在外面被人打,这可是受了天大的委屈,赔偿多少也解不了自己的愤怒。而另一方却认为是史某无故挑衅才引发事端,小孩子打架是常事,伤情不重却对他们不依不饶,个个心中也是充满了气愤。
调解员本想双方一起协商,加快调解速度。但双方都带着满满的情绪,言语句句针锋相对,调解根本无法推进。见此情况,调解员及时转换调解方式,分别与当事人单独进行思想沟通。
调解员让双方家长明白孩子年龄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行为的情绪化特点,在事情的处理上要就事论事,理智对待,不要掺杂太多家长的情绪。尤其孩子正处于成长发育,性格形成期,通过此事帮助孩子成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是此事真正的意义所在。对于被打的孩子,调解员根据事发原因,指出家长应该明白自家孩子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引导,避免日后再生事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费用。打人的孩子应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但赔偿请求、赔偿数额应在法律范围内提出主张,不能漫天要价,恶意索赔。调解员建议史某的家长提供索赔依据。对于打人的孩子,调解员指出通过适当的惩罚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以此让他们培养处事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帮助其健康成长。而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用自己正确处理问题的方式引导教育孩子,这既是家长的义务,也是家长的社会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作为家长应该积极主动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侵害人的谅解,为孩子争取到不予处罚的机会。听着调解员情理、法理全面、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家长情绪渐渐平和。沉默凝思的聆听、醍醐灌顶的心悟,调解员的循循善诱让家长们思想慢慢转换,分析问题逐步条理冷静。
果然第二次面对面调解时,双方气氛融洽。史某家长提供了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等单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根据规定确定了合理的赔偿项目,并依法测算了赔偿金额,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常某某及其他三位学生家长将全部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同时常某某等四人向史某及家长真诚道歉。史某和家长对他们也表示了谅解。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常某某等四人一次性赔偿史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3000元。
2.常某某赔偿8000元,其余三人各赔偿5000元。
经调解员回访,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得以成功调解,得益于调解员的主动担当精神和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和把握。表现在:
一是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让其深刻意识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前途、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未来的发展,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错应坚持教育重于惩罚的原则。调解不仅仅停留于案件本身的处理,而是更多的通过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适当的经济赔偿,既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所在,又不至于处罚太重令其成长中背负太多负面包袱走向歧路而成为社会隐患。
二是调解员在调解中充分运用相关法律知识释法说理,引导各方当事人正确面对问题,回归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对赔偿金额进行依法测算,使各方当事人心服口报,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