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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社区居委会参与田某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6°c 2024-07-04
导读:土地承包证书及承包合同仅有承包面积无四至界线的情形下,应结合地块相邻四方的界线、历史耕种边界,综合认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是发包人应尽的职责。发包人在履行发包职责是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程序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对讨论的结果应予公告。
【案情简介】

2021年,田某以其户承包地地名为“一X水”地块仅有面积无四至界线,要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社区)发包方对其户承包地块四至界线及面积进行确认。某社区受理田某的申请后,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田某“一X水”地块承包面积共计 0.41亩。其中0.349的土地界线为:北民X村肖某、杨某、南与石某、西与机耕道、东组集体土、田某;0.0639的土地界线为:北机耕道、南某村组集体土、西田某、东机耕道。田某对某社区的确认不服,诉请人民法院撤销某社区的确认结果。判决某社区重新确认田某“一X水”地块的实际承包面积1.05亩和四至界线。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土地发包方案事实清楚、议事程序合法,结果公平公正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1.田某无证据证明其在“一X水”土地面积及四至界。

田某诉称的纠纷形成已久,某社区多次组织田某、田2某两家进行调处,在每次的调处中田某均不能出示其户在“一X水”有承包土1.05亩及土地四至界线四邻指界认界的证据。故此,某社区于2018年、2020两次作出调解意见,要求田某提供证据,但田某至今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均未出示案涉争议地四至界线及具有1.05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田某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的,其主张不能成立。

2.事前经过社区5组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议定土地争议处理方案。

某社区于2021年5月12日组织5组村民召开关于田某“一X水”土地面积确认方案会议,经村民共议,形成以田某“一X水”土地老界线为界对土地面积进行测量,然后以测量的面积作出完善田某土地承包面积的处理方案。此后,又争对田某土地纠纷事宜的事务,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详见被告向法庭提交的2021年5月12日、2021年9月3日的会议记录为证。

3.经向5组32位村民调查取证证明田某在“一X水”处土地界线为上与民乐村承包土为界、下与石某承包土为界、左与田2某土为界、右与田3某土为界。

某社区田土分包到户时,某社区将土地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来分配,一等土是人均0.15亩、二等土人均0.05亩、三等土是人均0.1亩、四等土是人均0.08亩。田某现主张权属的土地是其伯父田4某的土地,田4某在某社区“一X水”按1人面积应分得0.08亩,因田4某分得的土地土坎后是油茶林,挡住了土地,所以当时发放的人员就多分了一些土地给田4某,填写的承包面积为0.25亩,三次承包合同对“一X水”处的地块的承包证仅有承包面积无,地块四至界线的确认。在本此处理中,经向5组32位村民调查取证查明田某在“一X水”土地的四至界线为,上与民X村承包土为界、下与石某承包土为界、左与田2某土为界、右与田3某为界。原五组村田6某去世后,安葬在纠纷地块是与田7某商讨同意的;隆某去世后,安葬在纠纷地块是与田8某商讨同意的。

4.经第三方测量田某在“一X水”处承包地面积为0.41亩。

经某自然资源局测绘,田某在“一X水”处有两块土地,面积共计275平方米(0.41亩)。其中0.349的土地界线为:北民X村肖某、杨某土、南石某土、西机耕道、东组集体土、田2某土;0.0639的土地界线为:北机耕道、南民X村组集体土、西田2某土、东机耕道。

二、原告从未对案涉争议地进行耕种,其自己对案涉争议地的四至界线是不清楚的

综上所述,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土地发包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程序,同时其方案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依法应予以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4民初1号。

【案例评析】

土地承包证书及承包合同仅有承包面积无四至界线的情形下,土地发包存有严重瑕疵的情形下,容易产生权属不清的纷争。应及时予以修正,定纷止争。本案中,某社区结合承包地块面积、地块相邻四方的界线、历史耕种边界,综合认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是发包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履行基层组织职责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商议,讨论通过发包方案后,又经调查取证查明了田某土地四至界张及面积,其作出的发包方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公平公正合法,依法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维持。

【结语和建议】

土地承包证书及承包合同仅有承包面积无四至界线的情形下,应结合地块相邻四方的界线、历史耕种边界,综合认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是发包人应尽的职责。发包人在履行发包职责是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程序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对讨论的结果应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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