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男)与夏某(女)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目前三岁。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21年8月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孩子归夏某抚养,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自2021年11月开始,秦某几次前往夏某家探视女儿,都遭到夏某父母拒绝,据秦某称,是因为夏某对抚养费的金额不满。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2022年2月某日,秦某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申请调解关于探视及抚养费的纠纷。
【调解过程】调委会在受理了此纠纷后,委派相关经验较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调解员从秦某叙述中了解到,夏某在与其结婚后就辞职在家,两人时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有了女儿之后也没有尽心照顾,与公公婆婆相处也时常发生摩擦,现在因为赡养费拒绝让他们探视孩子。调解员先请秦某填写调解申请书,后电话联系夏某询问是否愿意前来调解双方纠纷,夏某表示同意。
2月上旬,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委会。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告知双方调解原则和调解程序,并将相关文书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填写。调解员总结双方纠纷焦点为:1.秦某申请给予每次固定探视孩子的时间;2.夏某要求2500元/月的抚养费。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询问夏某为何最近一段时间不让秦某探视孩子。夏某自述离婚后,因辞职在家收入减少,花销较多,经济压力比较大,故提出了让秦某提高抚养费的要求,但秦某不同意,故不让其看孩子。此时秦某反驳,现在孩子还小,等到上学后相关费用更多,将来会适当增加抚养费,现在抚养费最多1800元。夏某不予接受。
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即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与夏某进行谈话,调解员开门见山指出,夏某阻止秦某行使探视权这一行为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亲探视孩子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随后,调解员从情理角度阐述,即使作为母亲,夏某也没有理由阻止孩子的父亲及祖辈探视孩子。根据相关研究表明,爸爸会影响女儿的自我价值观,可以正确引导女儿如何正确寻找未来的伴侣,父亲的角色在女儿眼中是伟岸的,是能给她带来依赖和安全感的人。双方现已离婚,孩子的生活环境已经改变,现又因抚养费而拒绝爸爸探望,对孩子是第二次伤害。调解员指出,夏某不能因夫妻两人婚姻的不幸,影响孩子将来的人生,作为母亲也要换位思考,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夏某陷入沉思,片刻后表示,自己认识到了此事的欠妥之处,但也希望秦某能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多支付一些抚养费。
随后,调解员与秦某协商抚养费事宜。调解员告知秦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从夏某现在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很难独立抚养孩子,秦某目前工作状况稳定,希望能适当增加抚养费。见秦某正在思索中,调解员继续讲到,离婚对孩子来说不是一件小事,不要因为抚养费的问题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秦某对此也表示认可。
最后,调解员再度请双方进行“面对面”交谈,调解员从亲情常理解说到,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时时刻刻影响着孩子的性格,父亲与母亲对孩子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的教导都是不可或缺的,故希望双方能好好考虑,共同协商一个合理的抚养费,夏某也应按离婚协议上规定的时间,同意秦某及其父母继续探望孩子。经过调解员耐心沟通劝导,双方经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秦某与夏某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秦某每月向夏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18岁,期间若增加费用,双方需协商解决。
2.夏某同意每月秦某有4次探视孩子的权利,时间可在每次见面前约定。
经调解员电话回访,秦某已按时支付抚养费,夏某依约让秦某探视孩子,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后,因孩子抚养费而引发的纠纷。调解员准确掌握双方当事人内心真实动态、灵活把控调解方式,从亲情角度出发,弱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调解搭建和谐的平台,从而圆满化解矛盾纠纷。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向双方释法析理讲情,让双方意识到,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重大,缺乏父母双向的教育和关爱会让孩子在生活中产生阴影、缺乏安全感,促使当事人共情,从而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