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泾源县某工程施工队(以下简称某施工队)在泾源县某乡某村建设施工时,由于施工方式不当导致路面高度高于住在路边的马某某房屋地基高度,马某某家后墙被路面积水泡湿,墙皮大面积脱落,房子也因太过潮湿无法住人。马某某多次要求某施工队予以维修,该施工队负责人苏某某表示可以赔偿,但马某某要求该施工队必须修缮自家房屋,否则自己便要继续阻拦该施工队继续施工,双方为此僵持不下。2022年4月某日,泾源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与多部门联合进村排查纠纷时得知此情况后,为避免矛盾纠纷再次升级,调委会及时介入并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询问当事人,调解员了解到,马某某家的房子后墙墙皮脱落严重,刮了第一次腻子后墙皮脱落下来,马某某又刮了一次,但是还是继续脱落,且后墙一直十分潮湿,房屋里也比较阴冷,调解员向施工队负责人苏某某了解到,由于路无法改建,该施工队之前也只能把马某某房子的腻子重新刮一遍以作修缮,但是效果不佳。马某某遂要求施工队将自家的整个后墙换掉重修,施工队不愿意,所以此事便一直得不到解决。为了解决此事,马某某一直没有外出务工,心里也十分焦急,想尽快将此事解决以便出去务工挣钱。同时,施工队负责人也表示想尽快将此事解决好继续施工。调解员便以此为突破点,与双方谈心,表达了对双方处境的理解,从而打开双方心结,促使双方愿意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共同协商解决此纠纷。
经过前期调查谈心,调解员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遂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法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程序、双方要遵守的规定、调解的效力及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首先告知苏某某,施工队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对村民马某某家房屋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调解员指出,本案纠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某施工队应当承担损坏马某某房屋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耐心做苏某某的思想工作,如果苏某某不及时承担责任为马某某修缮房屋,双方矛盾是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时间久了肯定会影响施工队在当地的声誉,此外,等到夏天到来,雨水会更多,对马某某造成的损失可能波及整个房屋,将来要承担的赔偿可能越来越多。苏某某表示同意调解员的意见,但也说明了自身为难的情况,由于施工队目前人手不够,道路修建工程时间紧张,实在无法抽空为马某某砌墙,询问是否可通过赔偿金的方式解决问题。
随后,调解员又给马某某做思想工作,指出此次道路施工是为建设美丽乡村所施行的基础工程,是为了使乡村变得更美,马某某一直阻拦施工,对全村村民的共同利益是有害无益的。希望马某某以大局为重,施工队也已经认识到自身问题,只是因为马某某不让他们正常施工,所以双方僵持住了,希望马某某做这个先让步的人,这样能尽快使双方矛盾解决,也少耽误外出务工的时间。马某某表示,如果自己让步,施工队就愿意重修自家后墙,那么自己愿意马上离开。但现在疫情影响,工作很难找,希望施工队尽快表态。
调解员见双方态度均有缓和,趁热打铁为双方分析了解决这次纠纷的有利之处:一是可以帮助双方化解矛盾,解开心结;二是避免损失扩大;三是施工队可以正常工作,马某某也可以尽快出去务工,两全其美。同时,调解员向马某某介绍,自己了解到县城等工地大量招工,不如趁此机会前往。
马某某听后有些心动,主动表示愿意撤出施工现场,调解员乘热打铁,建议施工队主动提出赔偿金的提议,马某某听完苏某某的解释后,也不再抵触,表示希望施工队能正确评估后拿出有诚意的价款赔偿。经过内部协商,苏某某向调解员表示施工队愿意向马某某支付3000元作为赔偿金。马某某欣然同意。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苏某某一次性支付马某某3000元房屋受损维修费用;
2.马某某不得再因房屋受损的事情与苏某某发生纠纷。
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经回访,马某某已将自己家的房屋自行修缮,双方当事人再无争议,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农村施工不当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发生容易影响乡村建设工程进度,直接关系村民生活质量,在这起案件调解中,调解员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通过实地查看、调查询问等方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查找相关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迅速找到调解突破口,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加强对双方当事人法治宣传教育,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效解决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