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女,1989年12月17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起止: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2019年5月9日入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月10日,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天津市女子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1年1月11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3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作出同意为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按照规定于2021年3月22日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1年3月30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1年4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2021年4月30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将提请减刑相关材料及检察意见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裁定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