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于2019年10月9日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1月5日,陈某某向分监区递交减刑申请,所在分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陈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表扬四次:2020年6月22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11月30日获表扬一次;2021年5月6日获表扬一次;2021年9月30日获表扬一次。
2022年3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合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陈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加强思想改造;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报请减八个月。
2022年3月2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将陈某某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4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陈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4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陈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报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合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2年6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报请陈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