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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97°c 2024-04-30
导读: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现在广西宜州监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现在广西宜州监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日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3日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执行),于2015年2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7年6月28日获减刑七个月,于2020年5月8日获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广西宜州监狱严格按照减刑法定程序、条件办理陈某某减刑案件,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分监区召开警察会议进行集体研究

2022年7月22日,广西宜州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警察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陈某某在减刑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5月止共获七个表扬,被评为2019年度监狱劳动能手,2020、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20年5月8日,间隔时间已达二年以上,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

经分监区集体研究,认为陈某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是犯故意杀人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具有法定从严掌握情形,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及原判刑罚等因素,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少减刑幅度二个月,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二)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22年7月29日,广西宜州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一分监区提请陈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核。经过审核,认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但其是犯故意杀人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022年8月22日,广西宜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四监区报送的陈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案具有法定从严掌握情形,同意监区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次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8月24日,广西宜州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关于陈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2年9月16日,广西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同意监狱给予陈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22年9月22日,广西宜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作出同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0月21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宜州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陈某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陈某某是犯故意杀人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监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陈某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严格掌握其减刑幅度,体现对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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