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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8°c 2024-04-29
导读:2021年10月14日,山东省泰安市居民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安市环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某当场死亡。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4日,山东省泰安市居民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安市环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某当场死亡。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的家属向对方当事人武某主张权利无果,并且武某一直没有出面处理此事,给朱某某的家属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双方关于赔偿一事产生纠纷,为此,2021年11月25日,朱某某的妻子陈某与儿子朱某来到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经与申请人沟通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拮据,妻子陈某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朱某某的父亲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朱某某的去世对家庭产生了极大影响。根据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援助条件予以批准,并指派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承办此案件。王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依法向受援人朱某某的妻儿核实案件情况。

朱某某之子向援助律师说明并解释了其父亲生前的身体、生活、工作状况,以及当时抢救朱某某等情况。由于与对方当事人武某协商没能达成一致,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立案诉讼。了解案情后,承办人王律师分析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陈某及儿子朱某的描述和提供的相关证据,王律师认为本案存在部分事实举证不能的情形,并进行了一一核实。虽然朱某某在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且已当场死亡,但依法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王律师认真查阅、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诉讼代理人准备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材料,并告知受援人陈某和朱某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受援人确认无误后,于2021年12月2日递交到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立案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先调解,2022年1月11日,原告朱某、陈某与被告武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诉前调解。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6671.5元,并当面赔礼道歉。对方坚持只支付一半的赔偿,为避免激化矛盾,经承办律师及法官耐心、详细的讲解法律知识,多次做调解工作,被告武某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同意作出赔偿,保险公司也同意了调解意见,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32378.55元。

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返还被告武某垫付的丧葬费15000元。

三、被告武某垫付的15000元不再要求原告返还。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书,使受援人不必因为诉讼审理程序复杂而耗费较长时间,既减轻了朱某某家属所承担的心理负担及经济压力,又达到了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承办人员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从而寻求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此案的焦点主要是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能否得到合理或者更大力度的赔偿?根据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划分责任为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般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承担30%-40%的责任。根据此裁判规则,本案律师为受害人家属争取了较大数额的赔偿,受害人家属表示满意。同时,律师不仅要谙熟法律,更要深刻了解社会现实,在本案中律师通过调解妥善解决了问题,为受害人节省了大量时间,也避免了受害人承受更多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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