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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人员郑某某减刑案例

瑞律网整理发布 672°c 2024-04-30
导读: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87年01月20日出生,陕西省礼泉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21年03月30日送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87年01月20日出生,陕西省礼泉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21年03月30日送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09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五分监狱三十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郑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郑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郑某某在服刑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郑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郑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第五分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核认为,郑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原判刑期、犯罪情节等情况,建议依法对郑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分监狱认定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分监狱对郑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分监狱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综合郑某某狱内改造表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刑罚执行科减刑意见,作出对郑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郑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09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22)陕02刑更380号刑事裁定书,对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余刑至2022年1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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