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男,35岁,无业,2020年至2022期间,赵某某在利用为被害人苗某广、李某秋家装卸水稻种子、黄豆种子的便利条件,先后6、7次盗窃水稻种子、黄豆种子将其自用、转卖他人,盗窃水稻种子、黄豆种子价值共计25,059元,赵某某在案发后部分赔偿给被害人。
赵某某盗窃案件因其没有委托律师,由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通知友谊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为赵某某盗窃案提供法律援助。友谊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当即指派了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经验丰富的杨敬英律师对本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后,认为本案是简单的盗窃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为受援人提供了法律帮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案移送法院开庭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律师,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没有钱,没有对被害人全部退赃退赔,因此公诉机关在量刑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受援人现在种地的粮款下来了,想要全部退赃退赔,看律师能否跟检察院、法院沟通,在量刑上有所减轻。律师在接收到被告人本人的意愿后,认为全部退赃退赔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以达到减轻刑罚的量刑效果,既能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表明本人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主动承担损失。
在充分了解受援人意见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检察官认为赵某某犯盗窃罪量刑已经很低,且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同先期的量刑,不愿意调整量刑建议。律师认为,盗窃罪作为非暴力犯罪,其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产犯罪,退赃退赔可以恢复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且被告人主动、全部退赃退赔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体现了认罪认罚制度协商性的司法理念。在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退赃退赔衡量被告人是否“认罚”重要因素后,检察院重新调整量刑,将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5000元,法院也根据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5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中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全部“退赃退赔”的酌定量刑情节,为自己铺设了一座“回头桥”,降低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满足恢复社会秩序的需求,做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相统一。作为一名律师,诉到法院判决结案不是难事,但是力求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又要降低被害人的损失,通过沟通提供合理化的意见和辩护,促成“双赢”,才是一名法律人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