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单某某减刑案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单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90°c 2024-04-23
导读:服刑人员单某某,女,1964年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单某某,女,1964年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6日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因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执行至2035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5年4月19日。2019年11月14日调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22年6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单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单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单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九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单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会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2022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22年8月30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对单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罪犯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提请建议书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2022年9月14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单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单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 。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0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单某某的减刑建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