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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61°c 2024-04-23
导读: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1日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1日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7日入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09年9月23日调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因马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马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罪犯马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财产性判项,在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据此,会议认为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马某某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从严一个月,分监区拟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2年6月30日,经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8月8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因马某某原判无期徒刑,根据《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中“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再减刑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上,从严把握”的要求,从严一个月幅度,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9月13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减去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评审会的提请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会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9月23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1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马某某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法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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