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是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的居民,有酗酒习惯,2022年4月28日董某酒后产生幻觉,怀疑楼下邻居宋某安装监听设备监视其行为和生活隐私,曾多次到宋某家敲门,后宋某报警董某被警察送回家。2022年4月30日11时许,董某将自己家的液化气罐放到宋某家门口,用打火机点燃液化气进行放火,虽未发生爆炸,但导致宋某家防盗门被烧坏。案发时董某存在有明显的思维散漫、幻听,被害妄想,被控制感,情感及动作受幻觉妄想的支配,无自知力等症状。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逊克县人民法院通知逊克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为董某提供法律援助。逊克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洪佳律师,为董某强制医疗案件提供刑事辩护。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驱车往返400公里前往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开庭,庭审前与董某父亲交谈,询问了解董某成长的经历及家庭状况。董某母亲2014年过世,2019年之前与父亲都在逊克县,偶尔一起生活,大多数时间父亲都是在家照顾奶奶,之后父亲再婚定居克山县一年也见不了几回,董某父亲听家里亲戚说过董某喝完酒胡言乱语,还和叔叔、姐姐动过刀。
案件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提交了书面辩护词。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1.董某存在异于常人的行为,作出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董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存在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3.董某父亲身体不好,监护能力有限,考虑董某现在的精神状况,无法对他履行监护职责,更不存在让董某自觉接受医疗的可能性;4.董某的父亲同意对董某进行强制医疗。
逊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实施放火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对其采取强制医疗。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受援人饮酒成瘾,且酒后产生幻觉。承办律师在案件受理过程中通过查阅案卷,与家属沟通详细了解情况,提出的强制医疗辩护意见既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病情和家庭状态,也避免了受援人无人监管再次造成社会危害的危险。
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强制医疗程序不仅仅是保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的利剑,更是保护人权,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温度的司法保障。其旨在关怀精神病人,帮助其早日康复,又能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