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男,1994年3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22日经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8日入监执行,2014年11月13日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调入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8月22日经XX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39年8月21日。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2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芳草湖监狱第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7个,第一监区一片区21名罪犯排名第5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3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3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9月1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1月16日,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