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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仁、马某梅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19°c 2024-04-22
导读:山东省聊城市某村刘某前、刘某悦系2019年3月24日出生的双胞胎,其父刘某于2021年10月12日亡故,其母彭某仙离家出走近两年且不知去向。两名幼儿由祖父母刘某仁、马某梅实际抚养,但刘某仁、马某梅二人并未获得法定监护人资格,迫切需要变更监护人。
【案情简介】

山东省聊城市某村刘某前、刘某悦系2019年3月24日出生的双胞胎,其父刘某于2021年10月12日亡故,其母彭某仙离家出走近两年且不知去向。两名幼儿由祖父母刘某仁、马某梅实际抚养,但刘某仁、马某梅二人并未获得法定监护人资格,迫切需要变更监护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刘某仁、马某梅撤销彭某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因其家庭困难,遂于2022年6月24日向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该案非常重视,主动与区检察院对接,了解商讨该案具体情况,推进案件进程。区检察院于2022年8月1日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本案当事人于2022年8月4日向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并于当日指派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白咸柱律师承办该案。

2022年8月5日,白律师携本所实习律师王其海分别与斗虎屯镇人大主席、管区书记、村书记联系见面,详细、客观了解案情,到当事人家中走访,深入、全面调查具体情况,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商请营子新村村民委员会、斗虎屯镇派出所出具了该案事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取得相关证据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以特殊程序进行网上立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对本案被申请人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22年8月10日发出出庭通知,决定于9月26日上午9点在嘉明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法庭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彭某仙与刘某曾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4日生育刘某前、刘某悦。申请人刘某仁、马某梅系刘某的父母、刘某前和刘某悦的祖父母。刘某于2021年9月18日自杀身亡,被申请人彭某仙已于刘某身亡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自刘某去世后,刘某前、刘某悦一直由二申请人照顾、抚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当地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10月10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彭某仙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刘某仁、马某梅为刘某前、刘某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发现刘某仁身患骨股头坏死,三级残疾,不仅要和妻子马某梅一起赡养80多岁老母亲,还要为死去的儿子抚养两个年幼孩子,家庭不堪重负,生活极度困难,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律师积极与区检察院白云热线为民驿站沟通交流,认真分析研判,制定帮扶措施,推动区检察院依法为其申请4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手牵手志愿服务队、小水滴读书会爱心义卖团队等多家社会公益组织开展资助活动,让当事人真心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真情地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件点评】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扶危济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加强部门间联动衔接,积极推动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服务,既做到高效办案,又让司法为民服务更有温暖、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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