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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85°c 2024-04-09
导读:2019年4月29日,原某某入职海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职位,2020年2月27日原某某离职。在职期间,海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原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且在职期间的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与约定工资不符,更甚至每月总是以各种理由借口克扣原某某的工资,导致每月实际收入与约定工资相差甚远。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9日,原某某入职海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职位,2020年2月27日原某某离职。在职期间,海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原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且在职期间的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与约定工资不符,更甚至每月总是以各种理由借口克扣原某某的工资,导致每月实际收入与约定工资相差甚远。2019年7-8月,原某某意外流产住院治疗,在此期间海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另外,原某某法定假日加班,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用也未安排调休。

据此,原某某多次与公司交涉均无果。无奈,原某某来到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在值班的律师指导下收集材料。鉴于原某某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睿轩律师作为原某某的代理人。

张律师约见了原某某后,向其了解具体的案件事实及现有相关证据材料,解答相关问题,并告知了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张律师和原某某共同确认了仲裁请求: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000元(3000元/月x9);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4689.65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5009元(500元x9个月十500元÷27.5x28天);5、裁决被中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2月全勤奖300元;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克扣端口费用6000元;7、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病假期间工资2672元;8、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月份工资1670元;9、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在职期间申请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8667.1元。

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申请人原某某与被申请人海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海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原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967.52元;3、被申请人海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原某某支付2019年12月全勤奖300元;4、被申请人海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原某某支付端口费1950元;5、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原某某支付病假工资2672元;6、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原某某支付2020年2月的工资1670元。受援人对仲裁裁决结果非常满意。海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基本一致。海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再上诉。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某某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全部执行完毕,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受援人原某某在公司就职的过程中,因公司无故拖欠劳动工资、治疗期未发放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导致妇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益收到侵害。原某某系农业家庭户口,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积极了解案情,指导受援人收集证据材料,认真准备法律文书等材料,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审中发挥较好,大部分的仲裁请求均得到支持,受援人对此表示感谢和满意。本案有效帮助受援人依法维权,在妇女人生特殊时期帮助她维护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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